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法
一、法律援助对象
辖区内用工单位招用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农民工。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农民工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维权中心经审查认为应当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电话:12351;
(二)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来访,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拟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
(三)本着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大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对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积极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本着依法维权的原则,对反复协调无法解决的案件,指派专人代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非诉讼调解,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对涉及农民工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积极争取地方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及地方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联合办案,形成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四、法律援助程序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案件证明证据材料;
(四)经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