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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4-06-28 09:34:12 |  权益保障部 |  点击量:2164

鄂州工劳监函字[2024]1号

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值盛夏酷暑季节,高温天气频发。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24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总工办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鄂州市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 

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开展高温天气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作业安全管理,严防疲劳作业和带病上岗,强化现场安全巡查,预防和减少高温条件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鄂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