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二、劳动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集体协商法定程序,立足企业实际,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1+4”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劳动卫生安全专项、技术工人薪酬激励专项集体合同)。
三、技术工人、高技能人才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产业集中度较高、集体协商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开展以提高技术工人薪酬待遇为重点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制定职工技术创新、技能竞赛获奖、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激励办法,实现“以技提薪”,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快递、外卖、网约车、货车平台企业应积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协商,规范行业用工形式、合理确定劳动标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五、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应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通过协商合理制订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工种技能等级技能人才起点工资、技能津贴标准、工资调整幅度,着力促进技能人才、低工资行业职工工资增长。
六、各基层工会要以“要约行动”为契机,广泛征求收集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根据职工的合理诉求提出协商要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集体协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企业,将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的责任与追求。希望各企业积极行动起来,以此次集体协商工作为契机,与职工真诚沟通、平等协商,共同营造共商、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鄂州两区一枢纽作出新的贡献。
鄂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